蓋斑鬥魚在台灣原為珍貴稀有保育類動物,2009年被移出保育名錄,不再受法令保護。在此之前,民間愛好者對蓋斑鬥魚列為保育類早就是罵聲不覺,理由不外是:政府對民間飼養蓋斑鬥魚限制多多,而蓋斑鬥魚其實都靠民間團體或個人熱心"復育",才不至滅絕。而官方(或學界)說法:『臺灣鬥魚在許多靜水域裡,經由許多地方政府、學校及業餘愛好者,投入大量努力保護環境或人工飼育族群之下,已有許多的繁衍族群,而且本種並非臺灣特有魚種,應無立即瀕危之虞,由保育類名錄中移出』,與民間說法如出一轍。
然而,事實狀況如何?台灣本土的蓋斑鬥魚的野生族群極為稀少、分散而且持續在減少之中,野生蓋斑鬥魚在台灣正是不則不扣的"瀕臨滅絕"的物種。這個物種非但不應該移出保育類,反而應該提昇等級才對!台灣的蓋斑鬥魚本土基因面臨滅絕,這與大陸或東南亞有多少蓋斑鬥魚一點關係都沒有,否則,雲豹在東南亞也不少、水獺還是泛歐亞分佈的咧,大家在緊張什麼呀?同樣,台灣細鯿與大鱗細鯿也不是特有種啊?又為何特別列入保育呢?
民間的積極"復育"並沒有為野生蓋斑鬥魚帶來生機(當然政府更沒有),反而引入另一個更嚴重的問題--基因污染。不客氣的說,過去大家狂剿保育法,有一部份是因為買不到"原生種",而認定這是保育法限制販賣之故。如今已經可以看到一些標榜"原生種蓋斑鬥魚"的販賣行為,請問,大家都得到夢寐以求的"原生種",這就算是人人都在做保育囉?我個人也並不認同原本蓋斑鬥魚不得持有的法令規定,但這是法條不完備的問題,不是保育等級的問題。而"原生種"蓋斑鬥魚得以公開販賣,將使得情勢更加複雜棘手。
蓋斑鬥魚被拉下保育名錄,民眾一面高興可以公開飼養(一直都可以不是嗎?),一面又哀嘆蓋斑面臨生存的絕境,需要好好保護,這根本是精神分裂;而主管機關與保育學者因為蓋斑鬥魚的管理問題棘手,就以民間已經大量飼養為由,完全不考慮野生族群的現況,就此撒手不管,這更是十足的鴕鳥心態與欠缺學術良知。